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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2021 |
发布者:成都优普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4/20 点击次数:5715 |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农田灌溉水质监管,保障耕地、地下水和农产品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于 1985 年首次发布,1992 年和 2005 年分别进行了 2 次修订,本次为第 3 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 2.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3.增加了农田灌溉用水、水田作物和旱地作物等术语与定义; 4.增加了总镍、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胺等 9 项农田灌溉水质选择控制项目限值; 5.修改了对农田灌溉水质的监测要求; 6.增加了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 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 22573—2008)、《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 22574—2008)废止。 本标准是农田灌溉水质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地方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 月 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按本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田灌溉用水 farmland irrigation water 为满足农作物生长需要,经人为输送,直接或通过渠道、管道供给农田的水。 3.2 水田作物 paddy field crops 适于水田淹水环境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等。 3.3 旱地作物 dry land crops 适于旱地、水浇地等非淹水环境生长的农作物,如小麦、玉米、棉花等。 4农田灌溉水质要求 4.1农田灌溉水质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 4.1.1基本控制项目为必测项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4.1.2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根据农田灌溉用水类型和作物种类要求选择执行,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1 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
表 2 农田灌溉水质选择控制项目限值
4.2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进行农田灌溉,同时应执行 GB 20922 的规定。 4.3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农村生活污水, 应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监测与分析方法 5.1监测 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的监测布点和采样方法应符合 NY/T 396 的要求,待农田灌溉水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5.2分析方法 本标准控制项目分析方法按表 3 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监测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 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控制项目的测定。 表 3 农田灌溉水质控制项目分析方法
6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与实施。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
Standard for irrigation water qualit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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