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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环境保护法落地在即:损害生态环境终生追责 |
发布者:成都优普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12/14 点击次数:3823 |
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备受关注的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共包含七章九十二条,从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突出全方位防止环境污染、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从严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了制度规范。 关键词一:环保督察、监察制度 《条例》提出,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生追究制度 关键词二:中、高考禁噪 违者最高罚5万 明确了中、高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拒不改正,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三:“河长制”入法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鼓励建立村级河长制或者巡河员制。 关键词四:环保信息公开 修订条例增加了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面临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处罚。 关键词五:公众参与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接受环境保护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关键词六:从严惩处,按日计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 通过烟气旁路、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按照规定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 违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有毒物质的; ◆ 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
关键词七:散户养殖污染有人管 《条例》增加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内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农业部门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指导和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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