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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污水治理要先行 |
发布者:成都优普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5/16 点击次数:5137 |
治水先治河,治河先治污。农村污水治理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发展理念,落实生态优先战略,实现乡村振兴的一项基础性、先导性、长期性工作。当前,我区农村水环境污染问题不容忽视,无论是为巩固“清洁乡村”“生态乡村”“宜居乡村”的建设成果,还是为推动“幸福乡村”建设,都必须解决这个难题。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多管齐下,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综合施策。
一、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发展养殖业 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各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的布局和规模,坚决杜绝随意违规乱建行为,防止新增污染源。要科学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适养区和限养区范围,明确畜禽养殖场选址条件。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按照国家总量减排有关要求,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土地消纳能力,建设完善畜禽养殖场(小区)雨污分流、粪污收集系统和废弃物贮存设施,鼓励采取单独清除粪便的“干清粪”工艺和固液分离工艺。其中,对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鼓励采取“种养结合、生态还田”模式;对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鼓励采取粪污加工制肥或深度处理工艺,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再行还田利用或达标排放。 规定业主新建养殖场要逐级申报,在村镇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县环保、水产畜牧、水利等部门现场审核,杜绝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人口集中区等禁养区新建养殖场。严格执行环保“两先两后、三同时”制度,即“先环评、后建设,先验收、后投产”,要将沼气池、沼液储存池、堆粪池等防污设施与畜禽圈舍等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验收。对不执行该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坚决不予验收发证。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禁止网箱养殖和畜禽养殖。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山塘、水库、河流等水面养鱼、养鸭,也要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落实限养和治污措施。 二、以需求为导向,切实做好生态种养技术研发和推广 生态种养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条件。做好生态种养技术研发和推广,一要增加经费投入。建议加大结构调整力度,设立生态种养技术研发专项经费,加强对种养结合、农牧结合、农林结合等先进适用生态种养技术的深入研究和推广应用。二要加强学科建设。建议自治区乡村办与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等部门加强对接沟通,梳理总结基层乡村建设的生态技术需求,根据我区高校相关学科设置,优化学科布局,设立3~5家生态技术重点研发中心,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三要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建议自治区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在统筹规划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重大科研项目时,优先考虑广西乡村振兴实际需求,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入乡村振兴实用生态技术研究工作中,及时推广运用研究成果。 三、发展绿色循环经济,实现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 绿色循环经济是物质循环利用、高效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从我区实际出发,农村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要以沼气为纽带,大力推广猪(牛、羊等)—沼—粮(菜、果、林、牧)“三位一体”生态农业循环利用模式,并把发展沼气与农村改水、改厨、改厕、改圈、改居相结合,实现资源循环利用。要通过政府搭台,完善沼液输送管网等基础配套设施,鼓励农牧、农林结合,结对消纳沼液,构建沼液循环利用体系:一是规模养殖场与规模种植基地结对利用沼液;二是养殖场与周边农户综合利用沼液;三是养殖场内沼液处理尾水循环综合利用。通过上述措施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形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治技术,递减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引导施用有机肥料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做好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和生产技术培训,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四、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 农村污水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民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要以财政奖补资金为引导,鼓励吸引工商资本、银行信贷、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污水治理,多渠道解决投入不足的问题。一是继续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财政、发改、水利、环保、住建、农业、林业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抓住资金预算和项目规划的有利时机,在农村污水治理上向中央争取更大的支持,并充分整合涉农资金用于农村污水治理。除自治区财政本级筹资外,各级财政也要尽力筹措农村污水治理资金。同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它的杠杆作用,用财政资金去吸引社会资金,包括采取贴息、保险等方式,尽可能动员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农村污水治理中。二是搭建各类投融资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金。要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开辟信贷“绿色通道”, 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态项目特许经营权、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权以及林地、矿山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引导金融资金参与农村污水治理;支持民间资本以BT、BOT、BTO、BOO等形式,参与农村污水治理等工程建设;完善“一事一议”制度,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坚持自愿捐赠、尊重意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广泛募捐,注意发挥农村经济能人、乡贤的作用,共助农村污水治理。另外,可以向村民征收少量污水治理费用,一方面提高村民的环境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可对污水的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及维护提供支持。三是加强对农村污水治理资金的使用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制度,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监管责任制度和项目招投标制度、报备制度、公示制度、审计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农村污水治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包括物资)合理安排,及时、足额到位,杜绝挪用、流失等现象发生,使之用得其所,发挥最大效用。 五、不断开拓创新,建立和完善农村污水治理体制机制 完善的体制机制是常态化、长效化推进农村污水治理重要保证。建立和完善体制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部门联系帮扶农村污水治理制度。自治区、市级领导联系县,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屯,做到每个村屯都有党政领导联系、有部门帮扶、有干部驻村指导,形成持续帮扶帮建机制。同时,要整合各方力量,加强协调和统一指挥,并注意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形成农村污水治理整体合力。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民参与农村污水治理机制。农村污水治理从规划、建设到管理、经营,必须按照群众意愿开展,集中群众力量推进,使农民群众真正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成为农村污水治理的主体,把“要我做”转变为“我要做”,使由政府重点打造逐渐转变为群众自觉建设。三是建立和完善农村污水治理考核机制。研究制定农村污水治理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作为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四是建立和完善农村污水治理督查机制。把督促检查作为推进污水治理活动取得实效的有力抓手,持续开展“自查、互查、抽查”和专项督查、暗访督查,并对督查情况适当予以曝光,层层传导压力。对于暗访发现的问题,要求主要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并强化督查考核成果运用,达到奖勤罚懒、问责增效的目的。五是强化农村污水治理法制保障。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污水治理条例》,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机制,解决生态环境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生态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的问题。 六、加强农村污水治理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为农村污水处理营造良好的理论环境、思想环境和舆论环境。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农村污水治理的重要性,不断提高防治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及《关于畜禽养殖适养区、限养区和禁养区的划分范围及标准》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各界对农村污水处理的认识。新闻媒体要深入挖掘在农村污水治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曝光各种与农村污水治理背道而驰的行为,有效行使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职能。二是宣传教育工作要进村入户。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宣传,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生态环保电影进村屯、生态环保张贴画进农户、生态环保标语上墙,举办科普教育和生态建设培训班,组织生态建设文艺专场演出、发放生态环保手册等形式,使群众在耳濡目染和潜移默化中逐步接受生态文明的新观念、新思想,并以实际行动支持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文章来源于《当代广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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